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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情况简介

宣武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04-8-19 15:22

宣武区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宣武区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本届即宣武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34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保证国家计划与预算的执行。
    2. 审查批准本行政区的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3. 讨论决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 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5. 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6.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宣武区人大常委会简介:
      宣武区人大常委会是宣武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23人组成,其中除一位主任、四位副主任为专职工作人员外,其余均为兼职,在召开会议和组织代表活动时参加。依照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五年。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补选本级本届区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一届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室。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下设四个工作委员会,即政法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城建城管工作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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